关于员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主要参照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而在这个具体金额中,用于衡量当地社会劳动力价值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则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当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并被评定为六级至十级伤残等级时,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便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