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然人,我们享有丰富多样的肖像权益。
这些权益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
肖像使用专利权、肖像制作专有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
关于肖像制作专有权,具体含括以下两点内容:
首先,肖像权人可以依据自身的需求或者他人、社会的需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自我制作肖像,抑或是委托他人为其制作肖像,在此过程中,任何人均无权对此加以干预;
其次,肖像权人拥有禁止他人在未获得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其肖像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