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具有法定性。
具体来说,为了约束行政行为,我们通常需要通过预先设定的立法程序将这些程序规范化和法律化,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控制行政行为的合法及正当运行。
其次,表现出多方面性。
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相应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世界中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并且每种程序都有自己独特的方式来调整行政行为。
最后,呈现出分散性。
这是由于行政程序被规定在各种法律形式中,因此它们被分散在许多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中。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5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