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用卡欠款在恶意透支的情形下时,应当被判定为一种刑事犯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或最长还款期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进行多次催收之后依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首先需要有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记录;
其次,欠款逾期未还的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
这其中并不包括由于未能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其他相关催缴文件,从而导致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
此外,如果持卡人并未接收到任何相关通知或文件,以至于错过了还款期限,这种情况也不应被视为“恶意透支”。
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标准如下:
1、若欠款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将其划分为“数额较大”范畴;
2、若欠款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同样依据该法条,将其划分为“数额巨大”范畴;
3、若欠款金额超过100万元,那么根据上述法条,将其划分为“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金额,并不包含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