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的时限往往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通常状况下,拘留期为三日。
然而,若在这三日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将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审批请求;
在特殊情形之下,拘留期亦可相应延长一至四日;
此外,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体性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