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国内对国外离婚裁决的认可,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居住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文件。
在这份申请中,应当详尽地填写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同时附上外国判决书的原件以及经过翻译成中文的版本,此外还需要详细阐述申请的原因和具体请求等相关事宜。
若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接下来,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确认申请符合所有条件,将会给予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