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倒塌导致人员伤亡事件发生之时,有必要确定责任主体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往往源于多种不同原因。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质量问题、长期未加维护或是业主擅自对其承重架构进行修改等。
因此,不宜将所有责任全部归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如果是因为其他责任人的过失,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并引发了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
不存在质星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