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内,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种补偿项目:
对于前往统筹地区之外进行治疗所产生的交通、餐饮及住宿等相关费用;
针对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以及与之配套的康复训练所需要的开支;
以及向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发放的每月定额伤残津贴;
对生活无法自理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严格确认后,所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用;
为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最后还有其他各种不可预见的开销亦将得到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