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的明确规定,任何拥有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在其故意违反相关银行部门所设定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或期限的监管条例,并已被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若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未对所欠款项进行偿还,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1)明知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对所欠款项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