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同时在发卡行发出两份催收通知之后,仍然超过3个月未偿还债务,那么该行为将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恶意透支”范畴。
在此情况下,所产生的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应视为“数额较大”;
而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则应视为“数额巨大”;
若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便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在上述规定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总金额,其中并不包含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对于这些行为,根据其涉及的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若涉及金额较小且情节轻微,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涉及金额较大且情节较为严重,将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极为恶劣,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