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商标同音不同字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时,其判断依据在于行为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以及是否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授权便在同一类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中采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等违反注册商标独占权利的行动。
若从主观方面考察确为故意且已经实际践行上述举措的话,即可判定为侵权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