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针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
首先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应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域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来衡量和确定;
其次是陪护费用的计算,这需视陪护人数而定,并以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依据;
最后是误工费用的计算,这主要取决于个人因误工而导致的固定收入损失情况,若收入超过同行业工资水平的三倍,则按三倍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