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普通清算程序乃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序清算所需遵循之基本程序,亦是最为关键且至关重要者。
通常情况下,其可历经如下几大步骤:
首先,应当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请求批准企业停业并开始展开清算工作;
其次,应当以书面形式通告各个政府机关关于最终清算事项的决定;
紧接着,应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或清算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随后,再次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债权人有关申报债权的各项规定及细节;
最后,发布清算公告,作为补偿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信息公布给全体债权人知晓。
在此过程中,总结债权申报以有效登记与确认,进而提供公平公正且透明的清算结果。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