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乃债权人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之行为。
在此过程中,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其次,此项免除系债权人自行行使权利,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债务人之同意;
再者,债务免除可附加特定条件或设定固定期限;
最后,债务免除之意思表示须及时通知至债务人手中,以确保其知晓相关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