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教唆者对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施以诱导以致其发生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之时,尽管最终的加害人是被教唆者,但教唆者同样需和被教唆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被教唆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这种情况下,若对方监护人并未存在任何过失,那么教唆者将独自承担所有责任。
反之,若被教唆者的监护人存在过失,则应由被教唆者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