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级伤残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任何一位员工在遭遇工伤事件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时,都有权利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为相当于七个月的个人工资数额。
接下来,我想详细介绍一下“本人工资”这个概念。
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本人工资”实际上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内所缴纳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您的个人工资超过了所在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就将以该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您的个人工资低于所在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那么也将以该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来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