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动机和目的,超出了相关规定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此后经由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了两次有效催交后,经过满三个月的时间仍未如期偿还欠款的话,那么此种行为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性透支”。
在此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被认定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三)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试图躲避银行的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企图以此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