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岗位与薪酬调整的问题,这无疑深化到了我们所谈的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上了。
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合同如需进行变更,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秉持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共识,而非通过任何一方单方面蛮横擅自的手段完成。
因此,此类行为纯粹是无效的,对另一方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或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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