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针对“河南地区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立案标准”的问题作出以下详尽解释及阐述:
(1)对于以伪造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且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或以上者,必须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这里所指的“伪造的信用卡”,即是指通过仿制真实信用卡的式样、图案、颜色等特征,运用印刷、描绘、影印或其他技术手段,违法违规制作出与正式信用卡相似度极高的虚假信用卡。
同时,我们需要理解的关键概念是“使用”这一动词,其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其中涵盖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商品购买、提取现金,以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类服务等多种情况。
(2)对于以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且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或以上者,同样必须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此处所称的“作废的信用卡”,是指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限制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已被依法宣告作废的信用证,以及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持卡人因故停止使用该信用卡,并将其归还至发卡银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