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组织的代表以及企业界的代表共同组成。
他们肩负着以下重要职责:
首先,管理仲裁员的行为,包括决定是否聘请或解除仲裁员的职位;
其次,接收并受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诉讼请求;
再次,针对那些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对劳动仲裁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些任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