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意见主要是指其对于员工所遭受的工伤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所表达的观点和立场。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故导致伤害或职业病确诊后的第30个自然日起,用人单位有义务开始着手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则该单位的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之内单独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