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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022.05.07 120380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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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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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有哪些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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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谁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逐渐转变为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不高。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工伤事故责任的分摊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承担了部分工伤费 用,可以调动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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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如何申领

一、申请条件:

1、已经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经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领材料:

1、《工伤认定书》/《确认意见书》;

2、《鉴定结论书》;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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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相关咨询

想了解一下对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会怎么样

律图湖北

律图湖北律师 最近回复: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工资待遇如何

非诉讼类律师团

非诉讼类律师团律师 最近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被派遣者在待派期间直接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外,最好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支付,避免派遣协议双方结算的繁琐以及派遣工异地支取工资的困难。 很多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派遣时间并不是很清楚,其实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要约定派遣期限,可是实际生活中,派遣单位招聘的派遣工处于储备状态时是不可能确定派遣期限的。因此派遣期限是派遣合同必须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实派遣时间,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进行商量,并且达到双方的共识才可以实施,这个阶段劳动者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派遣时间。如果有事情不能及时履行派遣时间,很可能会产生劳动纠纷,这方面也希望广大劳动者可以警惕。 希望每位派遣劳动者都可以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在合同期间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

律图徐汇区

律图徐汇区律师 最近回复:

一、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近期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有明确的规定。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区、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如下: 第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 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律图宁波

律图宁波律师 最近回复: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 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请问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律图永川区

律图永川区律师 最近回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与标志就是处分权是否已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对追认的含意应正确领会。它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应正确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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