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伤者所需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首先予以救治;
其次,保险公司会根据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规定,在其承保范围内在最高赔付额度以内予以承担相关费用支付;
若双方同意,亦可由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先进行垫付,当然,受害方也有权自行垫付;
最终,受害方可凭借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向责任人提出索赔请求;
若对方已先行垫付,则可在后续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实现,受害人还可申请国家设立的紧急救援基金来解决燃眉之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