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之方法,在下为您做如下简要介绍及比较分析:
首先,凡属辖区范围内涉及到第一审行政案件的,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若涉及到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由海关负责处理的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再者,对于本辖区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也将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高级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审理本辖区内重大且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而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重大且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