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得到期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