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签署了相关的拆迁协议后,却久未收到相应的安置房分配,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依据协议约定,按时落实安置房的交接事宜。
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对于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未能如期获得安置房分配,无疑会对拆迁户的权益造成侵害,此时提起诉讼应归属为行政诉讼范畴,将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诉诸法庭。
针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员在遵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可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合理,涵盖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关于补偿协议的各项事宜。
若被征收人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