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其性质并不属于累犯。
关于累犯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法定要件,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前后两次被法院认定为故意犯罪并处以徒刑及以上刑罚;
其次,前一次判决已得到完全执行,并且两次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年;
最后,只有在判刑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才可能构成累犯。
然而,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由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此不能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的犯罪行为,故无法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