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撤回已授予行政许可的唯一合法情形仅限于通过法定程序并具备明确法定原因方可进行。
法律明文规定了可撤销之情状包括:
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出现修订或废除,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据以决策的客观事实状况发生显著变动;
为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考虑,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