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迁过程中,针对土地原有用途,遵循法定程序及要求,保证各项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住宅与其它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的及时支付。
同时,也必须安排对被征用土地人群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关于拆迁赔偿问题,由于其涉及面广泛且复杂,因此并无一个固定的标准。
总体来说,补偿原则应确保不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并且应该适当改善和提升。
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则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明确载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
此外,还需要注明在征收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等内容。
4、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后,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补偿款项,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