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分居才能离婚。
实际上,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便没有分居,也同样可以离婚:
首先,若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事宜、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以及家庭财产的划分与分配等事项达成共识,便可由各自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前往其中一方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其次,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而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相同时,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这将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法院亦有可能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