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确保所提交注册的商标未触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注册为商标的种种限制性条款;
2、其应具备独特且显著的标识特性,以便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准确识别;
3、确保该商标不会与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内预先获得注册的他人商标构成混淆或冲突;
4、同时还应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第九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任何申请注册的商标均须具备显著性特征,易于辨认,并且不得与他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亦明确指出,以下类型的标志将被视为无法注册为商标:
(一)仅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元素的;
(二)仅直接反映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关键特性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