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行政拘留并不存在保释机制,因为保释乃是指在特定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某些条件之下,对于已遭逮捕或羁押之人进行暂时性的释放的一种制度。
若涉及当事人对行政拘留这一判罚持有异议,可寻求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此过程中,如欲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则应径直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均可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进行。
在书面申请时,行政复议机构需当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核心事实、理由以及具体日期等关键要素。
而在口头申请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亦须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