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乃指行纪人为受托人之利益,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商业交易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契约关系。
在行纪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若双方另行达成明确协议,则此项规定并不适用。
对于所占有的受托物品,行纪人须善意保管,若在移交时存在轻微瑕疵或易于腐朽、变质等情况,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行纪人有权对该物品进行处置;
若因无法与委托人即时取得联络而导致无法妥善处理,行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处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