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纠纷处理领域中,父母在离婚程序进行过程中并无向子女索要已经支付过的抚养费用的法定权利。
作为孩子成长阶段中的首要监护人和抚养责任人,父亲与母亲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照顾、培养以及提供基本经济支持等项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若夫妻任何一方负责直接抚养子女,则另一方必须承担必要的生活开支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额,具体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的长短,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