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满足以下几个要求且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便可以认定存在变造股票债券罪这一犯罪行为:
首先,在主体方面,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名的主体;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罪犯必须怀揣着明确的故意心理,并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该罪行的直接侵害对象是国家对于各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证券所实施的管理政策;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罪犯的行为必须体现为对某些有价证券进行造假的事实。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