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所经历的拆迁安置事宜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您可以尝试以下途径进行处置:
首先,您有权寻求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机构的帮助和支持。
这些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机构肩负着管理本辖区内各项征收与补偿事务的重要职责,拆迁安置问题也自然包含其中。
因此,当遇到拆迁安置方面的不公待遇时,您只需前往当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机构便可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您还可以向负责实施拆迁行为的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若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您还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