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房屋补偿费用(也可以称之为房屋重置补偿费用),该费用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平方米单价的方式进行精确计算。
2.其次,是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在临时住房或者自我寻找临时住处带来的不便之处进行缓解的周转补偿费用,此项费用同样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高低档次进行划分,并以此为基础,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最后,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而设立的奖励性补偿费用。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最终的确定与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