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同撤销权为专属权利。
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方面,仅限于那些在可撤销合同中所处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具体包括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方、显失公平合同中的遭受重大不利益方、因欺诈和胁迫而签订合同的受害方以及在乘人之危情况下陷入困境的一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