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房定金事宜,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
“若由于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因素致使未能签署约定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据法律对此类定金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并非源于当事人双方,而出卖方应将定金原额退还给买方。
”依照这一明文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到,并非所有认购协议签订之后未完成购房合同签署的购房定金都不能被退回。
考虑到商品房的合同条款并非仅仅由开发商独断专行所决定,还须取得购房者的同意,换句话说,购房者同样享有提出条件的权益,交易过程中的双方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鉴于双方无法就具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从根本上看其实质上是指开发商提供的条件被购房者拒绝接受,与此同时,购房者的要求也得不到开发商的认可,因此这个结果既非可以归咎于购房者一方,亦非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显然属于无法追究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责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