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不得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资料骗取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任何时候我们也不能使用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来进行消费活动;
(三)不可未经授权而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不得出于恶意目的使用透支功能,即持卡人个人必须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违背了规定的限额或者逾期时期地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业务,而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了催缴之后仍然未按约定予以偿还的行为。
在此要特别指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人把透支作为常态化的操作,尽管其最终目的可能并不是为了实现盗窃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