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遭到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您并不必然拥有所谓的“案底”。
刑事案底,乃是经过法庭审理且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及证据、审理过程的详细记载以及最终裁定结果等重要资料组成的档案之通称。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拘留,乃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的过程之中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个人自由的合法强制手段。
因此,刑事拘留不仅不构成刑事惩罚,相反而言仅为侦查过程之中一项必要的强制措施,故并不存在伴随而来的案底问题。
唯有经过法庭审判并由法律作出刑事惩罚的决定后,该行为人才会真正意义上拥有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