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雇主未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之故,当职工遭受工伤时,依据相关法规,该雇主须按既定的工伤保险福利项目及标准承担相应费用。
然而,在雇主愿意参加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并对先前应缴纳但未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滞纳金进行补缴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与雇主共同负担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