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者有意使用虚拟制造或篡改过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虚假认证信息所领取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二)滥用以已被废弃闲置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未经其许可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无理地透支额度,并在发卡行多次催收时仍未偿还债务的行为。
以上提到的,故意透支消费现象,简单来说就是指持卡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企图占有超过信用卡特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经过发卡银行的屡次催促但仍未归还欠款的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最重要的风险来源,同时也是信用卡欺诈犯罪的一部分内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