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后,是否可以选择退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考量:
首先,如果产生退房意愿主要是由于所购买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如期交房,或者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权威部门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又或者在交付使用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的质量问题,以及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便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等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退房申请。
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可以据此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原因而产生的退房意愿,通常情况下,要想成功实现退房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
因为在合同已经正式签署的前提下,没有正当理由而选择退房则构成了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