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收益权乃所有权性质之一,即所有者通过实际持有、行使、经营以及处分其所拥有之物,从而获得相应之经济利益。
此等收益通常包括两类:
一则为以获取利润为根本目标,通过合法经营所获得之经营性收益;
二则为未将盈利作为目标,而是为了其他特定用途而获取的非经营性收益。
其中,经营性收益须以法律规定享有该项业务之权限者,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现之。
至于在民法范畴之内,所谓的收益主要指向各种不同类型的孳息收入。《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