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了四种情形下,继承人可能面临的继承权丧失风险:
首先是通过恶意手段制造虚假资料、修改、隐瞒或销毁遗嘱,以此来妨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订立、变动或撤销意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若被继承人未能给予宽恕,亦未重新将其纳入继承人范围内;
其次,继承人若是为了争夺遗产从而导致其他继承人遭受谋杀的对待;
第三,若继承人蓄意谋杀被继承人,也将失去继承资格;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同样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