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指控雇佣未成年劳动者的企业,全国的各个相关组织和大众都有权利向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该机构将依据客观事实,按每使用一位未满16周岁的童工每个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规定,对违规企业实施严厉处罚措施;
同时,还会要求涉事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将这部分被雇用的未成年工人安全护送到他们原来的居住地区,交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工人返回家中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皆由涉事企业全数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