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裁定(令)之后,下级人民法院应对之进行严格、有序的交付执行工作,并确保其在七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职责。
在执行前若发现原判决结果可能存在错误,有权暂缓执行;
若罪犯在此期间揭示了重要的犯罪事实或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能面临改判;
以及若罪犯在执行前属于妊娠期的妇女等特殊情况,同样须暂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