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期间所获取之个人经济收入,其范围包括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所得费用等在内,同时还包括生产与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及投资回报,再加上因知识产权收益而获得之款项,这些皆被视为夫妻双方应当共享的共有资产。
在面临离婚的决定之时,对于这些共同财产权益的分配问题则需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倘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可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共有的资产状况,考虑到子女抚养责任、女性配偶及无过失方等多方面因素,给予适当的照顾。
若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经就个人经济收入作过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当他们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就需要严格遵守该协议中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