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倘若仅仅由单方面的婚前财产去承担购买事宜,那么这些房屋便被归为购买者的私人财物。
无论是在结婚前进行购买亦或是在步入婚姻殿堂后再行购置,只要最终的购买行为是用到婚前财产来完成的,那么这个房屋都将被视作一方的个人财物。
因此,关于房产增值的那一块属地,它只是房子本身价值的一小部分,并不能算作夫妻共有的财产。
一旦面临离婚这种极端情况,该部分不会作为公共财产进行分配。
若是房屋购置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此时的房子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夫妻之间所共有的财产。
因此,当涉及到分割财产问题时,这些房子也将会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执行。
至于那些房产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已经包括在整个房产售价之中,所以并不需要将其单独列出来进行分割。
若真是个人用婚前财产购买,但剩余部分却是夫妻共还贷款的情况,那夫妻婚后共同还款的金额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保护子女及妻子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